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林婷立洪于智

抗告人
劉濬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 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至 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指「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係指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並不及於第三審之程序判決。

二、本件抗告人劉濬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維持第一審法院之科刑判決(不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原審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而非本院上開判決。況抗告人聲請本件再審,於「刑事聲請再審狀」已載明聲請再審對象為「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乃原裁定於案由欄記載「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按即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於理由中說明「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依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程序上合於規定。」顯見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係對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判決聲請再審,並以此立論。原裁定誤認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因而逕以本院程序判決為抗告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予以駁回,顯非適法。本件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述違誤,為維護抗告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