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968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黃斯偉林怡秀蔡廣昇

抗告人
葉守泰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即被告葉守泰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判決後,於民國114年2月4日將判決書囑託送達至其所在之○○○○○○○○○○臺北分監,且由其本人親自簽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同年月5日起算20日,至同年月24日屆至,惟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3日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同年月5日由原審收狀,乃認其上訴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二、惟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114年2月4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業於同年月10日向所在之○○○○○○○○○○○具狀提起上訴,有該刑事上訴狀及其收件章在卷可查,依法已視為上訴期間之上訴。至於前開刑事上訴狀雖誤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惟並不影響抗告人於期限內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效力,原裁定未察及此,遽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予以駁回,尚嫌速斷。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調查後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6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