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詹益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非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詹益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檢察總長就該確定裁定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1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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