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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瑞斌朱瑞娟黃潔茹高文崇林英志

上訴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伯榮律師
被上訴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翁榮財
被上訴人
蔡政達
被上訴人
方敏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於107年4月25日繫屬於法院,有收狀日期在卷可按(見第一審卷第1宗第5頁),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而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翁榮財、蔡政達及方敏郎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案件,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因而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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