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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0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恆吉林靜芬許辰舟林柏泓蔡憲德

上訴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綺礽
法定代理人
連仁隆
法定代理人
施博元
被上訴人
吳金泉

秦慧如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金泉、秦慧如均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非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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