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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

傷害致重傷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段景榕汪梅芬何俏美黃紹紘宋松璟

上訴人
張傳威

籍設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新

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500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張傳威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胡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重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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