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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77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力進劉方慈游士珺陳德民鄭富城

上訴人
黃聖麟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6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黃聖麟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一部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處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下稱加重詐欺)罪之宣告刑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量刑上訴(另犯業務侵占罪刑部分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已以第一審認定之事實及罪名為基礎,詳敘其如何審酌裁量之理由。

三、關於行為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事由而應否加重其刑,倘事實審法院已就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經裁量結果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而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即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至被告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與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審酌,並無必然之關聯。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賭博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38號、112年度簡字第11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據檢察官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指明上情,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上訴人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上訴人入監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記取前案科刑教訓謹慎行事,僅相隔數月即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前次刑罰並未對之產生預期之嚇阻或教化效果,其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就如何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已記明其裁量理由,尚無違法可言。

四、又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若事實審法院非出於恣意或濫用刑罰裁量職權,當事人亦不得以事實審法院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任意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已載敘上訴人擔任超商店員,卻非法取得遊戲點數所應支付價金之不法利益,已破壞雙方雇主、員工之信任關係,及造成超商財產上損害,上訴人復自承係因積欠債務而起意為本案犯行等語,實難認其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敘明第一審審酌上訴人以非法手法取得不法利益,顯見法紀觀念薄弱,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亦破壞與雇主間之人際信任,兼衡上訴人所取得之不法利益業已返還全家超商臺中中友門市,暨刑法第57條所列科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就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揭加重詐欺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除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濫用權限情形,經核量刑尚屬妥適等旨。原審審酌後未依情輕法重酌減其刑,乃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謂有何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又原審就量刑部分所為論斷,已兼顧相關上訴人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並未逾越處斷刑範圍,要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情形,而屬其適法裁量權行使之範疇,尚無違法可指。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猶以:上訴人前案之犯罪型態、保護法益均與本案迥異,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所不當。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誤等語。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見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關於加重詐欺部分之量刑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部分,既從程序上駁回,則想像競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量刑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所列情形,自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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