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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3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英志劉興浪陳德民許泰誠蔡廣昇

抗告人
温智翔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温智翔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8罪確定,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聲請,於徵詢抗告人之意見後,審酌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於數罪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再考量各罪犯罪時間差距、數罪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固非無見。

二、惟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係在落實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理念,依整體觀察受刑人所犯併罰之各罪,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以免因接續執行數罪刑或數執行刑致處罰過苛,俾符合罪責相當原則。雖然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數罪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即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後所犯者,不在其內,而於符合數罪併罰另定其應執行刑時,再與前所定者合併執行,無許檢察官任擇其中最有利或不利於受刑人之數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下稱絕對首先判刑確定原則)。惟此原則於特殊個案,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時,應有所例外,例如被告所犯諸罪中,部分屬於時空密接、侵害法益相同、罪質無異、關聯性較強,且原得於同一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因未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卻因另犯他罪之首先判刑確定日相間其中,倘依絕對首先判刑確定原則定應執行刑時,須將該數罪拆分、割裂或重新搭配,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獲得恤刑利益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將致受刑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者,即不能機械式地適用絕對首先判刑確定原則。是檢察官於受刑人有數罪併罰應依職權或依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於適用絕對首先判刑確定原則前,仍應先審視個案有無特殊事由,依所犯各罪之關聯性、曾出現之潛在恤刑機會、刑罰執行之目的、受刑人再社會化與復歸社會之利益等情事,秉持罪責相當原則,擇定適當之組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合刑罰執行之合目的性及妥當性。

三、依卷內資料,抗告人於民國111年7月3日至同年9月17日間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及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1罪,經檢察官一併提起公訴後,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罪刑(未定執行刑),嗣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7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惟抗告人另犯附表二編號1至5之竊盜共5罪,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7月30日首先確定;再犯附表二編號6、7之竊盜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屏東地院分別以111年度易字第385號、112年度簡字第536號判決判處罪刑,先後於112年7月11日及同年10月12日確定。檢察官因此依前開絕對首先判刑確定原則,以111年7月30日為基準,將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11罪中拆分、組合為附表一、二分別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中原審法院先於115年5月15日就附表二部分以115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在案,惟因抗告人所犯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11罪,均在屏東地區所犯,其販賣對象僅為4人,時空尚屬密接,罪質更為相同,並有一定之關聯性,原得於上開確定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獲得一定恤刑利益,則原裁定復就附表一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將致抗告人應合併(接續)執行達有期徒刑17年1月,其所受刑罰顯然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已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自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屬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依前揭說明,檢察官關於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職權行使,尚難謂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難認允當。原審未詳予斟酌,遽行准許裁定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洽。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由檢察官另為合法之處理,期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廣昇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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