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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吳秋宏洪于智

上訴人
張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693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48、166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智傑因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王怡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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