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
- 上訴人
- 陳三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陳三郎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共2罪刑、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1罪刑,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相關沒收、銷燬及追徵後,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量刑部分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泛稱:「判太重」等語。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