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楊皓清吳秋宏

上訴人
許椗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87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76、6503、7135、9031、9133、9352、11619、11620、11621、11776、12182、12403、12719、127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許椗森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包含其附表二編號1至13、58至62)所載之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上訴),改判各量處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13、58至6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說明第一審判決所為關於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依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前(下稱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就各罪所處之刑,均僅較第一審所處之刑減輕有期徒刑2月,其減輕幅度不足,致量刑過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違誤。

四、惟查: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係指就法定本刑減輕之最高幅度以2分之1或3分之2為限。至於在法定減輕幅度之範圍內,究應減至幾分之幾為適當,乃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事項,法院祗須援引該減免其刑之法條予以減輕其刑即可。又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顯然濫用其職權,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說明:上訴人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於偵查及歷次審理時自白犯行,且於原審審理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審酌上訴人參與犯罪之程度與行為分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一般洗錢罪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規定等一切情狀,而為分別量刑之旨。就上訴人所犯之罪,已依法減輕其刑,且就所為量刑,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且此屬原審量刑裁量職權行使之事項,尚難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所為減輕其刑之幅度不足,致量刑過重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量刑裁量職權行使及已明白論敘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係就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審判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固已修正,惟於上訴人並未更為有利。原判決此部分未及為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