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
- 上訴人
- 龔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13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61、11264、11808、120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龔成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等犯行,而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加重詐欺共5罪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為相關沒收、追徵之諭知。上訴人不服,並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以第一審之量刑並無違誤,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之家人已表明會來探望,定會協助繳回犯罪所得,而有減刑之適用等語,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