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800號
- 上訴人
- 李子諾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318、53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李子諾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等犯行,而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加重詐欺共4罪刑。上訴人不服,並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以第一審之量刑並無違誤,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泛稱其因在強制戒治中,尚未與被害人確定還款時間,應再次開庭或調解以明確還款時間等語,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