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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45號

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瑞斌洪兆隆吳冠霆高文崇陳芃宇

抗告人
游寶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游寶生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將裁定正本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倘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此項抗告期間並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10日,亦即,自送達裁定之次日即115年4月1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同年月13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末日4月12日為假日,以次日為屆滿日),乃抗告人延至同年月17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945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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