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雅卿謝家鶴楊文翰陳正庸王德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與證人郭志淵本係舊識,因借機車事起爭執,郭志淵記恨誣攀,請予查明云云。惟查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徒為事實之爭辯,否認犯罪,自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