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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盜匪廷長押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錫奎黃正興洪清江李璋鵬吳昆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延長

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法院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有無繼續押之必要,乃事實問題,該管法院有自由認定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止,執行押三月,茲以抗告人犯嫌重大,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押之必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押二月,乃其裁量權之行使,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抗告人確無逃亡之虞,顯無押之必要,原審未予審酌云云,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於民國 8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廷長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