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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林永茂白文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