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劉芳𤪼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
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七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劉芳𤪼因自訴被告甲○○凟職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二月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