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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施文仁陳炳煌洪文章丁錦清鄭三元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鄭 三 元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於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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