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紀俊乾吳雄銘劉敬一洪清江李璋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於民國 8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