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