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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侵占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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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買國恩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業務上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送達判決正本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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