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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
- 自訴人
- 訌國通信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買國恩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業務上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送達判決正本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