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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林文豐邵燕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縱與王家裕有仇,亦不可能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與王家裕之車輛追逐玩命,上訴人對原判決難以心服口服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任何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