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九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縱與王家裕有仇,亦不可能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與王家裕之車輛追逐玩命,上訴人對原判決難以心服口服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任何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