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駁回定應執行刑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所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分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及空軍後勤司令部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年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並經確定在案,雖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部分,業經檢察官予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種情形與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迥然不同,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一月,核無不合。至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三月部分,乃是將來執行時扣抵之問題,且亦無將所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誤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之情形。因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維持第一審法院之裁定,駁回其在第二審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意旨執詞泛指為重行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未審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立法精神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於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