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勝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丁○○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該項規定,並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之自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雖其期間之末日即同年三月四日為星期六,應延至同年三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屆滿,乃竟遲至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