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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紀俊乾吳雄銘劉敬一洪清江李璋鵬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上訴人
勝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丁○○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該項規定,並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之自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雖其期間之末日即同年三月四日為星期六,應延至同年三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屆滿,乃竟遲至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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