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5 年 0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誠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乙○○免訴及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 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李 璋 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