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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信雄陳宗鎮石木欽丁錦清李璋鵬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誠億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免訴及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李 璋 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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