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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背信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詩文莊登照鄭三源洪明輝蔡清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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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茂雄
被上訴人
甲○○

        趙恒雄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又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所明定。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甲○○涉有背信罪嫌,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駁回。又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共同詐欺部分,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共同詐欺部分之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併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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