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崑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6年3 月1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標題二駁回(竊盜)部分第3 至4 行關於「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之正本理由欄標題二駁回(竊盜)部分第3至4 行關於「『連』續犯」3 字之記載,與其原本不符,係「『繼』續犯」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