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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詩文張吉賓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七月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七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於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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