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台灣台南監獄函附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至同年七月五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