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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走私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8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錫奎洪清江李璋鵬吳昆仁李彥文

  • 當事人
    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 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走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八五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 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丙○○、甲○○、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 罪刑,係依憑上訴人等均已坦承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自大陸之漁船接駁大陸 運出之冷凍魷魚等物共三萬九千七百六十公斤等情不諱,暨卷附之高雄關稅局檢查昇 晃興號漁船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同年九月十三日關緝字第 一一七二、一四二一號函、艦艇字第○○四一(二-一)號處分書、鑑定上述扣押 物為「大陸物品」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第二八五次會議審議表等證 據,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所辯,認係卸責之 詞,均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訴訟資料逐一指駁、說明。所為合法之事實認定,俱 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置 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仍執其在原審所辯陳詞,以被查獲之魷魚等物,係勝和 冷凍公司及勝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德益壹號」遠洋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時所捕獲 ,委由巴商海盛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海盛壹號」冷凍運搬船轉載至中國大陸福 建省廈門市出售,因冷藏鮮度不足,福建省廈門丙州水產品開發有限公司拒絕接受退 貨,丙○○係應李興進請求以SSB聯絡,而於公海接駁由大陸閩獅漁一一二號漁船 接載回來等語,指摘原判決有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就原審已詳加調查及理由說明事 項,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璋 鵬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李 彥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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