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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錫奎洪清江李璋鵬吳昆仁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四、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抗告人業於一審法院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宣判時,當庭捨棄上訴權,有一審法院之宣判筆錄可稽,則再抗告人已喪失其上訴權,再抗告人嗣於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再具狀聲明上訴,即非合法,一審法院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不合。況再抗告人之抗告意旨亦不否認曾當庭捨棄上訴權,此有抗告狀在卷足憑。再抗告人徒以嗣後發覺判決主文與其所犯罪名不符,而指摘一審裁定不當,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於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