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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毀損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毀損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刑事訴訟程序之聲請再審,唯得對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各本文規定自明。對於裁定,法律無得許聲請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