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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陳宗鎮石木欽吳火川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叄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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