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叄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