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九號
- 再抗告人
- 即原告
- 明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宗明
- 右 二 人
- 訴 訟代理 人 楊傳珍律師
- 再 抗 告 人
- 即 原 告 晟達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黃慶松
- 再 抗 告 人
- 即 原 告 黃澤楠
- 黃澤瑩
- 黃澤富
- 黃澤清
- 黃澤霖
- 郭美珠
- 黃宗里
- 黃福祿
- 被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 被 告 甲○○
右再抗告人等因被告甲○○、黃世惠誣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附民抗字第三
四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第一審法院裁定以再抗告人等自訴被告黃世惠等誣告(應係楊進昇、許溫暖、魏文明等三人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應係裁定自訴駁回),經再抗告人等提起抗告(應係楊進昇等三人提起抗告),復經原審裁定抗告駁回在案,附帶民事訴訟之抗告,亦應予駁回等語。經查本件刑事自訴人楊進昇、許溫暖、魏文明等自訴被告等誣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不得再抗告而予以駁回,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再抗告,亦應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