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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

被告陳昆麒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上訴案件更正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陳宏卿林靜芬劉興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崑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6年3 月12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標題二駁回(竊盜)部分第3 至4 行關於「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之正本理由欄標題二駁回(竊盜)部分第3至4 行關於「『連』續犯」3 字之記載,與其原本不符,係「『繼』續犯」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劉 興 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被告陳昆麒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上訴案件更正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