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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

殺人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莊來成曾有田王德雲謝俊雄林永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

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四九○一、四九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所謂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其上訴係本於代理權之作用,此項上訴權之行使,必以被告之生存為前提,若被告業已死亡,則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其原審辯護人即無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餘地。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本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再審例外),被告原審之辯護人竟於被告死亡後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違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七號於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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