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二月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十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投偵字第九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㈠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所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係指被告已受合法之傳喚者而言。卷查,被告甲○○於原審審判期日並 未到庭,原審指定審判期日傳喚被告之傳票,僅蓋「台中市○○街五巷十五號相見歡 華廈管理委員會」戳記,並未由應受送達之被告簽收,另受送達人填記欄有「李榮堃 」簽名。而該大廈管理委員會受僱人為「謝東安」,則李榮堃究何許人﹖其未經被告 指定代收,原審對之送達傳票,其送達難認為合法。原審未經合法傳喚,乃不俟被告 出庭陳述,逕行判決,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㈡被告為泰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泰華公司)董事長,係受委任而處理泰華公司業務之人,竟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七日未 經股東會決議,私擅與豐鎰特殊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鎰公司)訂立將泰華公司全 部資產出售予豐鎰公司之買賣契約,並於訂約當日收受價金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 ,同年五月二十日收受價金六百萬元,同年六月五日收受價金五百萬元,有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出售土地之價款四千二百萬元用以還 負債,只剩六十多萬元。以上㈡項所述,證據明確,被告所為有無背信或業務侵占犯 行,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說明,不惟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誤,復有調查未盡之違 背法令,請撤銷發回更審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認定之理由。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在區 分所有之大廈內,由住戶全體設置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管理委員 會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並授與代收文件之權限,該管理員之性質應屬全 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再送達 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 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卷查,原審指定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為審 判期日,其審判期日之傳票,經於同年十一月九日送達,由被告所居住之「相見歡華 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李榮堃收受(見原審卷第五十六頁),李榮堃為該管理委員會 之受僱人,有另份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見原審卷第七十九頁),依上說明,自應認前 開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已合法發生送達效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陳述,原審令為一造辯論,其所為判決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指原審未經合法傳喚 被告,遽行判決,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尚有誤會。又上訴意旨㈡所引證據,不足以 證明被告有何背信犯行,原判決理由欄三、四已詳加論述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難 謂有上訴意旨所指斷事不憑證據或調查未盡之違法。且上訴意旨對原判決認被告並無 背信犯意一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尚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 。再公訴人僅起訴被告涉嫌犯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並未起訴業務侵占罪。 經原審調查據之結果,認被告被訴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均不能證明,而維持 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則與未經起訴之業務侵占即無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原 審未就未經起訴之業務侵占為調查審認,要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已敍明之事項,猶有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 件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被告被訴背信部分,依修正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依同法施行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法官 陳 炳 煌法官 張 淳 淙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林 錦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