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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台灣台南監獄函附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至同年七月五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已逾上訴期間,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四號於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