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紀俊乾、楊商江、黃正興、陳正庸、陳世雄
- 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八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九、一六○七四、一六三六三、一六五二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王秀賢(已判決確定)係夫妻於高雄市○○區○○路 一六七巷八號經營景天與景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天、景帝公司)。民國 八十二年間因經營不善,週轉不靈,乃於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向其好友招募每會新台幣 (下同)二十萬元,連同會首計二十會之民間互助會,由王秀賢具名擔任會首。嗣因 每會金額過高,該互助會僅開標一次即無法繼續而停會。惟上訴人夫妻,為維持公司 繼續運作,需款孔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向互助會 會員王邱桂香、林秋華、王愛嬌、洪玉蟾等四人詐稱互助會仍繼續,致使該四人不疑 ,而連續繳交會款各十二期、每人每月繳二十萬元,合計向王邱桂香、林秋華、王愛 嬌每人各詐得二百四十萬元(含利息在內)。王邱桂香於八十三年八月初標得會款後 ,上訴人夫婦惟恐事跡敗露,為掩飾詐欺犯行,竟又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 意,先後偽刻「憲達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游吉成」「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秀盆」、「清龍」、「蔡文嘉」、「高博仁」、「盧明德」、「黃謝樹蘭」等如原 判決附表⑴所示之七顆印章,蓋於景帝、景天公司或甲○○之支票上,故意蓋印鑑不 符之支票,在其上開公司內連續偽造如原判決附表⑴所示之七張支票,又交付早已拒 絕往來之支票如原判決附表⑵所示之支票(非偽造)三張交由王邱桂香收執,以充標 金之給付。經王邱桂香於八十三年八月十日提示,原判決附表⑴之支票七張均因印鑑 不符而退票,原判決附表⑵之支票則全部因拒絕往來而退票,王邱桂香等人始悉受騙 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偽造有價證券而行使之,本 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此詐欺行為當然亦含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二項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在內。本件上訴人以偽造之支票,充作清償互助 會之得標金,而獲致不法利益,其行使偽造支票之行為,本含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 利益之性質,自不能再論以詐欺罪,原判決認屬新債清償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以外之另一詐欺犯行,與偽造有價證券罪間有牽連犯之關係,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 罪處斷,其適用法則是否恰當,不無商榷之餘地。㈡原判決附表⑴編號一-六號支票 ,均係以上訴人或上訴人所經營之景天、景帝公司之支票偽造第三人為發票人名義之 方式偽造有價證券,唯獨附表⑴編號七之支票一張,其支票帳戶與被偽造者均屬黃謝 樹蘭其人,足見該張支票並非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如何取得黃謝樹蘭之支票而加以偽 造?原審對此關係證人黃謝樹蘭既不傳案調查,復未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逕以發票 人黃謝樹蘭之印鑑不符即認屬上訴人所偽造,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㈢ 科刑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 當然為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向互助會會員林秋華等人每月詐取會款二十 萬元,每人各被詐得十二期會款共二百四十萬元等情。然據被害人林秋華於第一審中 指證:「我們都有繳會錢,一直交到八十三年十月,八月五日繳二十萬(元),九月 五日繳十六萬二千五百元,自八十二年十月五日至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被告都說每月標 四萬九千元,所以每月繳了十五萬一千元」等語(見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卷第 二二頁),似與原判決所認定每月繳交會款二十萬元之事實不符;至標息乃互助會會 員於得標後,會首應加計返還之利息,與會首詐取會員之會款有別,自不能算入會款 之內,原判決將會款與標息一併計入上訴人詐取金額之總數之內,亦屬可議。以上為 上訴意旨所指摘及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 原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因公訴人認與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發回更審,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法官 楊 商 江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世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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