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十月二十三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十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