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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林錦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李文東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七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李文東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錦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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