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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

恐嚇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

再抗告人
乙○○

       甲○○

右再抗告人等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三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甲○○,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對於第一審法院之法官聲請廻避,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等復提起再抗告,查非屬首揭法條所定得再抗告之情形,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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