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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並未聲請檢察官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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