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 上訴人
-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漢平
- 被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並未聲請檢察官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