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並未聲請檢察官對被上訴 人提起上訴(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羅 一 宇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劉 介 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