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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被上訴人
甲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茲第二審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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