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6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被 上訴 人 甲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二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茲第二審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 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 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羅 一 宇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劉 介 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