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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排行榜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鑫光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賢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盜匪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十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排行榜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