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 上訴人
- 生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明
- 被上訴人
- 學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毓斌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