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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紀俊乾楊商江黃正興陳正庸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
生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明
被上訴人
學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毓斌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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