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 上訴人
- 生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明
- 被上訴人
- 謝毓斌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