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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紀俊乾楊商江黃正興陳正庸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
生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明
被上訴人
謝毓斌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

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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