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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詩文張吉賓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
豐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昭豊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施治明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

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乙○○、甲○○偽造文書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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