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 上訴人
- 豐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昭豊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施治明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
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乙○○、甲○○偽造文書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