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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錫奎王德雲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九六九一、二一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處上訴人甲○○共同以犯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刑,已敍明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對於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辯稱:因藍○定(另案判處罪刑確定)欠伊新台幣三萬元未還,才以朋友身分去「○○洞咖啡坊」幫忙,伊係在○○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未以咖啡坊之工作為常業云云,及所提該公司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何以係避就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加指駁。並說明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請求傳訊藍○定為證,已無必要,綦詳。所為合法之事實認定,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執其在原審所辯陳詞否認犯罪,泛指原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及不載理由之違法,就原審已詳加調查及判決理由說明事項,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執,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所請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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