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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二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莊來成呂潮澤謝俊雄白文漳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二號

上訴人
江 俊

        原名江君清)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八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二號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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